
本报讯(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魏明哲)记者近日获悉,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启动,参与对象涵盖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要求,凡工商注册地在中心城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须与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联系,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县(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当地房地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联系,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机构监管、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活跃房地产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淡薄,存在着房地产经纪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质价不符等问题,涉及房地产估价纠纷、投诉也时有发生。开展信用评价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信用等级评定将实行累计记分制,根据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确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分值,根据信用分值和排序结果确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五个等级。
根据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同信用等级,将实行差异化监管。信用等级为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鼓励招标单位在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关业务招标、选聘时,作为择优选用的参考依据。信用等级为较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限制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信用等级为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采取惩戒措施外,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办理中,还可以采取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服务的惩戒措施。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将对其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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